公告送达是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之一,是为了保护权利人根据公平原则而设定的法定送达方式,属推定送达。公告送达和其它送达方式一样,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能使被送达人形成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公告送达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使被送达人参加诉讼,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但公告送达毕竟是一种推定,审判实践中,大多庭审为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一方当事人的缺位,必然导致诉辩双方的失衡,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审理结果的公正。严格规范公告送达程序,确保该送达方式的规范性、合法性,是此类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前提,因此,笔者认为,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应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一、准确把握公告送达的适用要件
了解符合公告送达的要件,是正确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见,采取公告送达,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法院送达诉讼文书,若存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适用公告送达。(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为了避免公告送达的滥用,立案时应该进行严格审查:1、当事人向法院立案时,应该告知提供双方当事人当前的详细地址情况和联络方式。2、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直接采取公告送达;3、被送达人下落不明要有证据材料证实。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
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等
部门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不能因为起诉人主张被送达人为下落不明而确定被送达人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达。总之,应积极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尽量慎重使用公告送达
方法。
二、注重完善公告内容的写作
公告送达的目的是为了让受送达人见到公告后,能从公告上了解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相应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对公告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愈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该条款立法上有两层含义:1、公告应写明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受送达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2、受送达人享有从公告上获悉诉讼情况的权利。此外,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姓氏的特点,公民同名很多,有时即使在一个比较小的地区都会有几个甚至十几个人同名,因此,在运用公告送达时应尽量加注包括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减少因同名而引起误会,有利于受送达人获取信息,从而增强公告的社会效果,同时避免给同名同姓的案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严格规范案卷内关于公告送达的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原因,是为了便于审查适用公告送达理由的合法性;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经过,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审查公告送达过程的合法性。目前大多法院最常使用的公告形式是张帖公告及报纸公告。如何体现公告送达经过﹖笔者认为,公告送达是否记明经过,就要看案卷中有否送达过程的记载,对此笔者所在法庭的做法是:以在受送达人可能的住所地、工作地、亲戚朋友聚居地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的,除了公告底稿及正本外,案卷中必须附有将公告张贴于上述地点的回执证明;对于登报公告的,将该公告所在的报纸版面复印装卷。
四、灵活选择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送达与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让受送达人获悉法院送达的公告内容。结合民诉法对公告送达的立法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的规定,笔者所在法庭的一般做法是:1、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若知受送达人活动在特定的区域的,在该区域主要的公共场所采取张帖公告,若无法知道受送达人活动区域的,可通过省级以上的报纸公告。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可能的住所地、工作地、亲戚朋友聚居地张贴公告,或者采取报纸公告。3、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总之,选择最有利的公告送达方式,最大限度地把诉讼文书实际传送给被送达人,才能实现公告送达的目的。
五、注意法律规定可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的范畴
并非所有的诉讼文书都可适用公告送达,适用公告送达时,必须审查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告送达范畴。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可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有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判决书、裁定书及传票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可送达的诉讼文书:不可适用公告送达的有调解书、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履行通知书及支付令等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可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
综上所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我们应既要积极保证原告的诉讼权利的实现,又要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的诉讼知情权,确保审判程序公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栏目组)
舞台上的石板路、吊脚楼、水车与渡船,将观众带入到那个对大多数人来说,只存在于文学世界的静谧小城。随剧情展开的悲欢离合,也一如小城中的生活,平静却又生动着。近日,根据沈从文同名小说创作的歌剧《边城》,在中央歌剧院剧场结束了首轮演出。这部集结了国内顶尖艺术家主创的歌剧,生动展现了湘西乡土人情之美,刻画了当地人民勤劳善良、谦逊内敛的美好品质和热情真挚的鲜明个性,达到了兼具思想性、艺术性与观赏性的舞台效果,成为近期民族歌剧的又一力作。
《边城》的成功不是一个孤例,而是中国歌剧艺术繁荣发展的产物。自歌剧从西方传入中国起,中国艺术家就孜孜不倦地探索,逐渐创造出一种取材中国故事,使用汉语唱词与对白、中国音乐素材、民族与美声相结合的演唱方法,用以表达中华民族审美旨趣和民族情感的新型歌剧形态,即现今的民族歌剧。
歌剧被中华文化吸收改造的过程,恰是其生命力日益增强、受众群体日益扩大的过程。人民不仅为歌剧艺术赋予了无尽的创作源泉,而且提供了广阔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党的十八大以来,众多民族歌剧作品受到扶持,在舞台上各展风姿。《运河谣》《马向阳下乡记》《松毛岭之恋》《呦呦鹿鸣》等优秀作品,无一不是很好地贯彻了人民性的原则。这些作品无论是历史题材、现实题材,还是革命题材,大多将歌唱人民和为人民歌唱置于首位。剧中的人物是人民,取材于不同时代的人民生活,展现的是人民的真实情感,并且使用了传承于民间的音乐元素。这样深深植根于人民的作品,必然会受到人民的喜爱和传颂。
当歌剧艺术着眼于满足人民文化生活需要,表现中华民族情感的时候,对民族性的追求就成为一个自发的过程。早在1945年,延安鲁艺的艺术家们根据“白毛仙姑”的传说,创作出歌剧《白毛女》,并成为中国民族歌剧里程碑式的作品。歌剧的旋律吸收了大量民族音乐的成分,有些唱段甚至直接改编自民歌。如至今仍被传唱的《北风吹》,就来自河北民歌《小白菜》。二者的每一个乐句以及乐句之间,都以下行的方式发展,塑造了悲伤、凄凉的艺术形象。2015年的新版《白毛女》在音乐方面进行了改革,板胡、唢呐、单弦、大鼓的使用强化了民族性,与乐队的交响化构成听感上的平衡。
除了音乐材料的借鉴使用,歌剧艺术的民族性在其他方面也有较为具象的表现。现代舞台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对舞美、灯光、服饰的高度关注,虽然可以为歌剧的舞美呈现提供更多的发挥空间,营造出强烈冲击力的视觉效果,但是随着民族歌剧创作的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作品借鉴传统戏曲的布景理念,以简洁的舞台设计达到丰富的艺术效果。以“情”胜“景”这样的舞美设计理念,使得民族歌剧之内涵更具深刻性与思想性。
中华民族能够生生不息、薪火相传,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中华民族有一脉相承的精神追求、精神特质、精神脉络。歌剧的民族性除了具象的形式之外,更重要的内在因素是对民族精神、民族情感的表现与塑造。自2015年始,《白毛女》《小二黑结婚》《洪湖赤卫队》《党的女儿》《同心结》《江姐》等经典民族歌剧剧目复排巡演。这些作品经过时间的检验,至今依然历久弥新,就在于它们再现了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以“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的大无畏气概,改写中华民族前途与命运的伟大斗争,彰显了理想与信仰的强大力量,闪耀着人性光芒的英雄主义,在历史的长河里最终沉淀为能够代表中华民族精神的经典。
民族性既是民族歌剧应该坚守的发展方向,也是检验其艺术价值高下的重要标尺。新时代以来的民族歌剧作品,无论是历史题材的《金沙江畔》《沂蒙山》《红船》《田汉》《青春之歌》等,还是现实题材的《命运》《道路》《先行者》《张富清》《呦呦鹿鸣》《天使日记》《马向阳下乡记》《扶贫路上》等,都彰显着对国家、对民族的深厚情感,是新时代民族性的进一步提炼和高度阐发,也是中华民族之魂的生动写照,更是对“以人民为中心”创作导向的有效践行。
歌剧这一外来艺术形式,能够在中华文化的土壤里落地发芽、生根开花,并得到充分发展,人民性和民族性二者起到了关键作用。如果脱离了人民,以西方艺术审美为旨趣的歌剧艺术无法在舞台上贴近中国人民的情感体验,必将失去其生存的根本。如果不能有效地从中华文化中汲取营养,进而树立中华民族审美风范,中国歌剧将失去情感之魂,也就失去了独立于世界歌剧艺术的价值所在。讲好中国故事,传承民族情感,展现民族气质,并将传承与创新有机结合,创作出具有人民性和民族性的优秀作品,才能够孕育出中华文化的“根”与“魂”。沿着人民性与民族性的方向坚定地走下去,中国歌剧一定会收获更加丰硕的成果。
(作者为中国传媒大学戏剧影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