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合法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
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
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确保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
用人单位在操作过程中应确保解除理由的合法性,并且遵循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以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
1、合法性:整个辞退过程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违法辞退引发的高额赔偿金。
2、证据收集:对于辞退理由相关的证据要充分收集和保留,如员工违纪的书面记录、绩效不达标的数据等。
3、遵循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辞退操作,不能随意跳过环节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用人单位应尽量直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本人在场,可以当面宣读通知书内容,让劳动者确认听到并理解内容。如果劳动者拒绝签收,可以邀请相关见证人到场,见证整个送达过程,并在通知书上注明劳动者拒签的情况,由见证人签字确认。
2、邮寄送达:用人单位可以选择通过邮政快递服务(如EMS)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快递单上注明文件名称,并保留快递的底单和邮寄凭证。如果快递被拒收或退回,不要随意拆封,应完整保留原封,并根据快递单上的“备注栏”标注文件内容,以作为有效的送达证据。
3、电子送达: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妥善保存发送记录和确认回执,以确保劳动者已收到通知。
4、登报公告送达:在劳动者拒收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登报公告方式送达的方式进行。用人单位通过新闻报纸媒体发布公告,并在公告满30日后视为送达。但请注意,公告送达存在一定的法律要求,建议在操作前咨询报社专业人士(全国报纸广告中心:010-56192848、 13811212117)。
注:登报公告主要事项:在员工下落不明或用常规方式无法送达时,方可公告送达公告满30日视为生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解除生效,登报声明需在省级以上报纸发布,并隐去员工部分身份证号以保护隐私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